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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主要事项
2021年12月31日  北京房产律师

 戴可欣,北京房产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房产登记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核心内容:房产登记国家为健全法制,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产权的法定手续。那么房产登记是中民事行为还行行政行为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房地产管理法》第60、61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产所有权证书;。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房产登记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其申请的房屋产权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从行政行为的性质看,房产管理部门的检查、核实、登记、办证行为是在相对人的民事权利上叠加的官方认可,而非构成民事权利取得与变动的直接原因。所以,行政登记和颁证行为从本质上体现着国家对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一种确认与证明。

  从民事角度看,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并供公众查阅。;登记行为本身含有公权力行使的因素,登记薄可以说是由国家建立的财产档案。;

  房产登记这一行政登记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本身并不是赋权行为,不创设权利、义务,登记所产生的仅仅是公示和公信的效力。通过登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询,了解相关的权利状况,以便指导自己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主要事项

  核心内容: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都必须申请地产权属登记,只有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他项权利才受国家法律保护。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国有土地权属登记的主要事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产权登记的主要事项有:

  1、国有土地使用者,即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依法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应记载其注册成立的法定名称和注册地址,个人应记载其正式姓名和住所地地址。

  2、土地位臵,即土地的座落和四至。土地座落,应登记土地所在的具体地点,即农村登记到村,城镇登记到土地所在的街道门牌号。土地四至,应登记土地的相邻土地地名,一般填写相邻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如权属界线上有线状地或附近有永久性显著界标,可填写地物或界标名称,或界线与某一界标或地物的距离。

  3、土地权属性质,是指登记土地的权属类型,即国有土地使用权。

  4、用地面积、共有使用面积以及分摊面积。用地面积是指单位或个人独自使用一宗土地的面积。共有使用面积是指某一土地使用者与其他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全部或一部分而无法在地面上划分使用者之间使用权界线的土地面积。分摊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共有使用权面积中应分摊的面积。

  5、地类面积,即土地分类面积,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在一宗土地中各类用地的具体面积。地类是指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性等因素对土地进行的分类。土地登记应当按照这种分类面积登记地类名称及其编号。我国目前采用两级分类、统一编码排列。一级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土地等8类;二级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等46类。

  6、土地实际用途,即依法经批准的土地实际用途。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

  7、土地等级,即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评等定级确定的土地等级。它可为国家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合理利用土地提供依据。


来源: 北京房产律师  Tags: 房产登记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主要事项


戴可欣——北京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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