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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分别享有哪些权利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是多少
2022年1月30日  北京房产律师

  戴可欣,北京房产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戴可欣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分别享有哪些权利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发包人的合同义务。包括:提供基础资料的义务;提供约定的工作条件的义务;发包人负有不变更计划的义务;验收和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不得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义务;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接受发包人检查和通知发包人检查的义务;对勘察、设计质量及期限的担保义务;对工程质量负担保义务;承担产品。

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承包人的容忍义务:工程的进度、质量对发包人的利益影响较大,故承包方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的监督。对发包人的检查,承包人应予以支持和协助。如果发包人的检查影响到工程的正常作业,承包方有权在说明理由的基础上予以拒绝。发包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二是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权。

承包人的通知义务:在一个整体的建设工程中,有许多中间工程,合同法在衡平发包人和承包人利益的基础上,确认了承包人的通知义务,即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怠于通知或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是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情况,合同法规定,即使发包人没有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也不能自行检查后将工程隐蔽。同时,法律赋予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享有请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的权利来对承包人予以救济。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是多少

新房交房后,还有很对问题需要明确,房屋这一“巨额”商品,它的保修期如何计算呢

1.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那么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此,“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说法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


来源: 北京房产律师  Tags: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分别享有哪些权利,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是多少


戴可欣——北京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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