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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有哪些内容 法院怎样执行公证遗嘱
2023年8月24日  北京房产律师

  戴可欣律师,北京房产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有哪些内容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一、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筹措资本的费用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人员培训费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筹建期的确定企业筹建期的确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

例如《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称“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其他企业可参照该规定。

四、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开办费的规定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一次性摊销。

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会计制度有较大改变。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附录》之“主要账务处理—损益类—6602管理费用”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而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先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未对开办费有明确规定,如以后无新的规定,则按照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即比照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将不对损益产生影响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对损益产生影响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因此,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税前扣除额打好基础。

法院怎样执行公证遗嘱

法院怎样执行公证遗嘱

一.确定立遗嘱人死亡

1、自然死亡:律师应当取得医院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职权单位的死亡证明;

2、意外事件或者涉及犯罪的死亡:有医院证明的,以医院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需要取得尸体处理单位的尸体确认证明;没有尸体确认证明的,需要取得职权机关的死亡证明。

二.确定遗嘱的真实性

1、遗嘱由律师保存的,但是不属于密封遗嘱的,律师应当在取出遗嘱时,邀请一至二位继承人、见证人到场,并做好提取遗嘱现场笔录,由提取人、继承人、见证人分别签字或盖章。

2、遗嘱虽密封,但是,保险箱里存在其他不密封文件或者物品,也应当依照前款执行。

3、遗嘱涉及财产特别复杂,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较多的,应当邀请公证员作提取遗嘱公证。

三、确定继承人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都落实的,应当核对他们的身份。

2、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或者受托人,应当谨慎、适当处理当事人的身份。

四、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前,公开遗嘱

1、召集全体利害关系人和见证人,律师应当向每一个参与人发出正式通知函,发出时间应当在正式公布遗嘱之前三天。

2、密封遗嘱

3、利害关系人对遗嘱没有异议,公开遗嘱后,遗嘱执行人可以将自己将要开展的工作向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汇报,并请他们在汇报材料上签字认可。

五、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1、律师保管遗嘱,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定期向立遗嘱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收集财产状况线索,以便遗嘱执行时准确把握遗产动向。

2、立遗嘱人死亡后,律师应当及时收集遗产,遗产比较复杂,应当及时与遗嘱执行协助人沟通,确定收集遗产方案。

3、遗产收集方案确定后,律师应当向所有遗产保管人发出《遗嘱执行人告知函》,告知所有遗产保管人,不得在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方案前,未经遗嘱执行人同意将遗产转卖/在遗产上设立抵押、质押以及任何担保物权/任何毁损、破坏遗产现况的行为/任何擅自同意非遗嘱执行人授权的同意继承人提取遗产的行为。并告知相关的法律后果。

4、立遗嘱人的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利益是遗产,遗嘱执行人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利益。

六、代缴税收、清偿债务,编制债务、费用和报酬清册

遗嘱执行人应当对所有因为遗产和立遗嘱人的行为产生税收,进行代收代缴,但是,因为遗产过户、产权变更等引起的应当由受益人、继承人、受赠人承担的税收,遗嘱执行人不应当代缴。

七、分割遗产

遗嘱执行人代理所有与遗产以及立遗嘱人相关的纠纷,所有代理费在遗产中予以扣除,但是,涉及遗嘱执行人自身是否合法的诉讼,代理费不能直接扣除。

八、向继承人、受益人交付遗产

1、向继承人、受益人交付遗产之前,应当向他们出具遗产处置结算报告。

2、交付遗产,应当履行相关交付义务。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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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可欣——北京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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