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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一房两卖被判赔房屋差价
2018年11月12日  北京房产律师
  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了首付款后,敬先生发现某某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地)已把房屋另卖他人。认为对方除双倍赔偿自己定金外,还应赔偿自己新购房屋的差价,敬先生将对方告上法院。记者昨天(5月6日)获悉,朝阳法院一审支持了敬先生的主张。
  2007年10月,敬先生看中了崇文区花市枣院一套价值146万余元的房屋,并和某某置地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代理销售协议》。当天,敬先生支付定金1万元,双方还约定在2007年12月28日前完成过户。
  此后不久,敬先生交了73万元的首付款后,开始催促某某置地办理过户手续,但对方一直推托。敬先生最后获悉,某某置地已把这套房屋卖给了其他人,且已经在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房价却上涨迅速。
  事发后,在崇文区房管局的协调下,某某置地陆续将73万元退还给了敬先生。但敬先生认为,当时他和中介约定,签协议后某某置地不得将房屋再卖给别人;若违约,某某置地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房屋价格疯狂上涨,某某置地还应赔偿自己买房时的房屋差价,一共15万元。
  案件审理中,评估机构对类似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这套房屋在2007年12月28日时的市场价格约为163万余元。
  最终,朝阳法院认定,某某置地的行为已经违约,房屋涨价后,敬先生已经不可能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到同样地段、同样方位的房子,这给敬先生造成了潜在利益的损失。作为违约方,某某置地除应双倍返还敬先生定金2万元(起诉时已返还1万)外,还应酌情赔偿房屋差价损失9万元。(记者 刘杰)


来源: 北京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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