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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质量保证书》
2018年11月12日  北京房产律师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所销售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规定。开发商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必备内容为: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开发商与用户自行约定,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规定的保修期限是最短期限,而且保修期是从交付用户之日起计算机,而不以竣工验收合格为起点。同时,开发商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而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备设施,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附:《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
尊敬的住户:

  感谢您选购了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公司不断提高开发质量,做好商品住宅售后服务;同时也为了指导您更好地使用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我们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请您密切配合,并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开发公司地址:物业管理公司地址:
       销售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话:
       开发公司(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本公司对您购买的西安市    区(县)    路    号    小区    栋    单元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住宅作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该房屋于    年    月    日通过市建委组织的竣工验收,各项建市手续齐全,资质证编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编号为:    预售许可证号为:
  二、该住宅工程由    进行质量监督。在施工中始终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质量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三。本住宅自交付之日起,在住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本公司免费承担保修期内以下项目(见附表)的维修责任,并在承诺期限内负责维修完毕。
  四、住户对商品房验收完毕,接收钥匙之日即为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日期,也是本保证书签订日期,住宅保修自此日起计算。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可直接拨打我公司维修电话或认真填写附页中“商品住宅质量反馈表”寄予我公司。因住户使用不当或进行家庭装修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本公司保修范围之内。
  五、住户人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公司)及时给予答复和妥善处理。若对我们服务人员的工作不满,可向本公司投诉,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六。如对本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问题,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协调;凡有关住宅室外配套问题,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本地建设行政本管部门申请协调。对动调意见仍有分歧的叮向本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经省级以上资格的专业部门鉴定,凡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危险房屋我公司将予以退房或调换。
  八、本质量保证书作为商品住宅销售合同的附件,是本公司承担商品住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与销售合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用户妥善保存,不得伪造、涂改。
  附件:商品住宅质量反馈表。

序号

维修项目

国家规定的保修期

公司承诺的保修期

问题处理期限



屋面防水

5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房渗漏

3年

 

 



墙面、顶棚抹灰脱落

2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2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2年

 

 



管道堵塞

6个月

 

 



供冷系统和设备

2个采暖
期、供冷期

 

 



已生洁具

2年

 

 



电器管线

2年

 

 

10

给、排水管道安装

2年

 

 

11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

正常合理使用寿命内

 

 
     监制说明:

     1、本保证书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监制;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本质量保证书;

     3、本质量保证书可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每套商品住宅一式两份,一份开发企业存档,一份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提供给用户。
 


来源: 北京房产律师  


戴可欣——北京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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